寧民〔2023〕5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寧海縣鄉鎮(街道)敬老院管理辦法》已經局黨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辦法內容抓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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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海縣民政局 ????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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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海縣鄉鎮(街道)敬老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街道)敬老院規范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堅持以人為本,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管理方針。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協調、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建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敬老院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應當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敬老院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提倡敬老院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休養人員,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宜接收入院。
敬老院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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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院務管理
第五條 敬老院管理實行院長負責制,建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堅持院民自我管理,自我監督。
第六條 敬老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七條 敬老院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敬老院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
第八條 敬老院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及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敬老院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服務質量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
敬老院在收住特困供養對象時,護理員與完全失能特困供養對象比例為1:3,與部分失能特困供養對象比例為1:6,與生活自理特困供養對象比例為1:15。同時應當至少有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為敬老院特困供養對象提供服務。
第十條 建立入院老人信息檔案,包括入院服務協議、入院評估資料、老人照片等與老人有關的資料,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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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實行院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理制度,堅持會計出納分設,錢賬分開管理,做到民主理財,接受供(休)養對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和核查。
第十二條 院內財務要做到日清日結。每月按期公布賬目,妥善保管好各種票據、賬冊、現金及有關印章。
第十三條 敬老院一切開支,須有院長簽字,萬元以上大額支出需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簽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條 特困供養對象基本生活保障費原則上不能留存,可用于伙食費、生活用燃料費、水電費、個人日常用品及服裝被褥費、零用錢、文體活動費等方面支出;不得挪用于日常經費開支、機構運轉、人員工資、基礎設施維護情況或其他工作經費等。特困供養對象零用錢發放標準不得低于當月基本生活標準的10%,原則上統一發放至特困對象社保卡內。
特困供養對象照料護理費用由敬老院統籌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員住院治療的陪護費用。
第十五條 社會老人收費、支出要與財政撥付的特困供養經費入賬、支出分開管理,不得混淆使用,確保特困供養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未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不得借用公款。
第十七條 敬老院當月賬目,由院長負責在月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報,并自覺接受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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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
(一)院內環境綠化美化,院容院貌整潔美觀。
(二)院內無污水覆蓋,無亂堆垃圾,無蚊蠅滋生地。
(三)房間每天清掃一次,房間內設施每天清擦一次,確保無灰塵堆積。
(四)房間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五)房間內生活用品擺放有序,無私拉亂堆現象。
(六)衛生間隨用隨沖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第十九條 老人個人衛生
(一)起床后,老人自身或工作人員協助其整理好床被。
(二)定期換洗服裝,冬、春、秋至少每半月一次,夏季至少一周換洗一次。
(三)定期換洗被套、床單、枕巾,特殊情況隨時換洗,窗簾至少半年換洗一次。
(四)夏季至少每周洗澡兩次,其他季節至少每周一次,確保老人身上無異味。
(五)堅持每天起床后洗臉、刷牙,睡覺前洗腳。
(六)堅持每半月洗頭、刮胡子、剪指甲一次,兩個月至少理發一次。
(七)建立老人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
敬老院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飲食衛生
(一)采購食品必須保證新鮮,加工存放食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不能貪圖便宜,采購病死肉禽、過期變質食品,防止傳染病或食物中毒。
(二)制作熟食應當燒熟煮透,涼拌食品應當清洗干凈,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剩菜剩飯嚴禁時間過長,使用前細致核查、加熱。
(三)廚房、食堂應保持清潔。有消毒、防蠅和流水洗手、洗碗設備,炊事用具用后必須洗凈,放置有序。
(四)個人餐具實行個人專用,每天所用餐具用開水或消毒柜進行一次消殺。
(五)餐飲人員須持健康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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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敬老院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
敬老院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必須高度重視伙食管理,食堂每周食譜上墻公開,主食干稀搭配、葷素結合,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二十三條 明確伙食標準,不隨意降低伙食標準。
第二十四條 成立伙食管理協調組織。征求老人對伙食的意見,滿意率要達到80%以上,審查食譜,監督經費開支,定期核查賬目,防止貪污、鋪張浪費和侵占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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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敬老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持證人員24小時值班,并至少每一年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敬老院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應當投保政策性綜合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敬老院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食堂等公共活動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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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老人管理
(一)老人應當遵守敬老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二)有勞動能力的老人應當積極參加敬老院組織的勞動。
(三)根據老人的身體狀況,興趣愛好,每周適當開展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院內的文化生活。
(四)定期開展老人交談活動,及時掌握每個院民的情緒變化,消除院民的各種心理障礙
(五)老人外出必須請假,未經批準不準外出。
(六)老人親屬來院探望,敬老院應當介紹老人在院情況。
(七)對違反敬老院管理制度,屢教不改者,敬老院有權責令其退回原地。
(八)特困供養對象應當建立“一人一檔”,內容應當包括費用收支、入住協議(服務協議)、供養對象基本情況、護理等級、健康檔案、活動記錄和護理記錄等特困人員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管理
(一)工作態度認真負責,熱心為院民服務。
(二)落實崗位責任制,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有事外出請假,工作人員外出須經院長批準。院長外出須經鄉(鎮)分管敬老院領導批準。
(三)對外來人員,工作人員須查明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熱情接待,認真處理,須在院內住宿者,應報院長批準。
(四)敬老院工作人員應當保持年輕化,原則上60周歲以上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一線護理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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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敬老院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敬老院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等級評定制度,定期對敬老院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等級評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評定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對敬老院的服務和運營提出意見和建議。
敬老院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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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監督檢查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敬老院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七)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八)侵犯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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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街道)福利院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