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寧海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內河流域
禁漁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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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升水域生態環境,助推美麗寧海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實行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鰲江等八大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決定在我縣水域實施禁漁制度。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范圍
寧海縣范圍內的內河流域(鄉鎮級以上河道)實施禁漁制度。(詳見附件《寧海縣鄉鎮級以上河道名錄》,河道信息以寧海縣政府官方最新公布的河道名錄為準,并與其同步更新)。
二、禁漁期限
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三、禁止作業類型
禁漁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形式的漁業捕撈行為(休閑游釣除外)。有關科研單位因開展漁業資源調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漁區或禁漁期間作業的,須經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批準。
四、管理措施
(一)深化執法協作,為從嚴打擊漁業違法提供堅強后盾。聯合公安、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執法力量,持續開展“水上打、陸地查、市場管”行動,從溪邊到市場、餐館,全鏈條加強監管,形成執法閉環,消除執法監管死角。鼓勵網格員和群眾作為基層發現各類線索的“吹哨人”,暢通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調動基層力量參與禁漁工作的積極性。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全縣保護漁業資源的良好氛圍。通告發布后,在貼近群眾的網絡媒體平臺上設立專欄,全面解讀禁漁政策,對制度執行進行充分地宣傳發動;加大對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并對違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形成全民知曉、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三)開展放流活動,逐步恢復我縣淡水水域漁業資源種群。結合我縣水域環境現狀,進一步優化淡水魚類增殖放流物種結構,合理確定放流品種、放流點數量、布局,構建“物種更科學、布局更合理、種質更保障、產出更高效”的增殖放流苗種供應體系,進一步提高增殖放流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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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需要
寧海縣水域系統繁雜,漁業資源豐富,近些年來,縣農業農村局多次開展針對非法捕魚的聯合執法,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這些捕撈行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處罰力度有限,始終不能治本。為此,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方呼吁,縣檢察院、縣法院等部門也要求我縣禁漁政策盡快出臺。
浙江省自2022年開始實行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和鰲江等八大流域禁漁政策,但我縣流域未涉及全省八大流域及其支流,按照通告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縣實際的禁漁制度,將為整治各類非法捕撈行為,保護我縣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提供重要的執法依據,有效保護魚類和水域生態環境的自我修復,助力我縣生態環境保護和美麗鄉村建設。
二、實施禁漁制度的總體目標
通過內河河道實施禁漁,對漁業資源恢復起積極作用,各水域漁業資源衰退趨勢得到有效緩解,魚類品種有所增加,生態得到恢復,水質得到改善。
三、實施禁漁制度的主要內容和文件依據
根據寧海縣實際情況,禁漁范圍設置為寧海縣范圍內的內河流域(鄉鎮級以上河道)實施禁漁制度。(詳見附件《寧海縣鄉鎮級以上河道名錄》,河道信息以寧海縣政府官方最新公布的河道名錄為準,并與其同步更新)。
禁漁期限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禁止作業類型:禁漁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形式的漁業捕撈行為(休閑游釣除外)。有關科研單位因開展漁業資源調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間作業的,須經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批準。
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的非法捕撈行為,由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事項
《禁漁方案》由縣人民政府上報省農業農村廳批復同意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