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寧??h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試行)》。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現將《寧??h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5月21日17時前通過電話或者書面形式反饋至寧??h水利局供排水科。
聯系人:吳翔 ,聯系電話:0574-59958082
聯系地址:寧海縣氣象北路358號
寧??h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h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 縣水利局是我縣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鎮排水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排水專項規劃的編制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排水許可工作;負責監督并調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負責指導全縣排水管網運維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內權屬的排水設施(縣級公共排水設施除外)建設、養護、管理;協助做好轄區內排水許可初審、排水戶監督管理;協助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污染源溯源;協助做好所轄區域職權范圍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受沖擊等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負責對排水戶直排自然環境排放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
縣住建局負責城區新建改建市政道路配套排水設施的建設;指導生活小區內排水管網建設、改造;配合縣水利局協調建設單位加強對工地周邊市政排水設施的保護;負責做好排水項目的質量監管。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監督指導建設單位對地下排水管網的竣工測繪和跟蹤測繪,協調推進測繪成果納入全縣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協同做好全縣排水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處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排水案件。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處理水行政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多方籌集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資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水利局應會同發改、資規、住建、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編制全縣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報市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各部門應當按照全縣城鎮排水專項規劃,編制相應的排水設施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鎮規劃建設應當控制和預留城鎮公共排水設施規劃用地;城鎮公共排水設施規劃用地未經法定批準程序的,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不得混接、錯接。已建排水設施未達到國家、地方規定要求的,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等,以提高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第八條 新建、改建住宅,應當在陽臺設置污水立管。
物業小區排水設施未達到規定的排水標準的,由縣住建局、縣水利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能督促小區業委會、物業服務公司編制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嚴格落實城鎮自建房建設帶排水方案審批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自建房審批、批后監督管理、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房屋裝修工程施工前應制定合理的排水方案,住建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房屋裝修現場的巡查,勸阻、制止違法排水裝修行為。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毗鄰利害關系人有權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房屋裝修活動,并勸阻、制止違法排水裝修行為。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與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水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項目涉及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的,發改、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在初步設計會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就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方案征求縣水利局意見。
第十條??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排水管道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十一條 ?公共排水管網建設要嚴格執行《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2012)、《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2008)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工程建設程序,提高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嚴把材料和施工質量關,嚴控建設過程階段性驗收過程及記錄,開挖施工的公共排水管網在道路面層施工前應采用電視(內窺)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道路面層施工,相關資料納入竣工資料,報縣質安站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備案。落實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五方主體責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誠信懲戒制度。
公共排水管網建設完成后,應辦理移交手續。排水分項工程對口驗收資料包含管道測繪資料和管道電視(內窺)檢查資料,建設單位應進行管網檢測和排水設施數據測定,經費測算納入項目總投,管網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改??h資規局應當監督指導建設單位對地下排水管網進行跟蹤測繪、竣工測繪等,并將測繪成果納入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等有關單位參加,同時提交排水地下管網設施、設備竣工測繪及信息數據測繪成果入庫等資料、管道影像檢測報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⒐を炇蘸细竦?,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公共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公共污水管網,不得排入自然環境,其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本行政區域內實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雨水、污水混排。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各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改造。
第十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向城鎮公共污水管網排放污水實行許可管理。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行業,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向縣水利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接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應建設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預處理設施,水質穩定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國家或地方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建筑工地需臨時排水的,應實施雨污分流。建筑工地區域內的施工污水、生活污水等經預處理達標后排入污水管道。禁止建筑工地將未經處理的泥漿水直接排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
汽車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滌、美容美發、酒店、加油站、垃圾中轉站、施工場地、農貿市場、餐飲等場所產生的污水,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經配建的隔油池、格柵井、沉泥井、沉砂池、毛發收集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后排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預處理設施應定期清疏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餐飲集中的區域,鼓勵建設配套的集中式隔油池。
第十五條??列入重點排水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在污水排放口與公共排水管網連接處設置水質在線監測系統、檢查井、流量計、閘門等設施。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六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5年。因施工作業需要發放的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由縣水利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 縣水利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持證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排水戶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對排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污水進行水質抽樣檢測。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實施排水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章 運營和養護
第十九條 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實施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以設施移交為界。已移交給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尚未移交給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市政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建設單位因撤銷、注銷等原因終止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條??排水戶內部的專用排水設施由排水戶自行負責養護管理。
實行物業管理小區的專用排水設施,由小區業委會或者受其委托的物業公司(或管理人)負責養護管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排水設施以及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運營、養護和大中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部門負責養護管理的排水設施的運營、養護和大中修經費由縣級財政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養護管理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運營、養護經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專業化養護管理,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通過招投標、委托等多種方式確定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實施專業化、規范化養護管理。
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養護標準和委托單位的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定期向縣水利局和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報告排水設施運營、養護情況,及時向縣水利局和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報告向排水管道、雨污水井及其附屬設施傾倒污水或私接管線行為,接受縣水利局和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經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環境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排放標準,并接受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其運營單位應當每年向縣水利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提交污水處理情況報告,向縣水利局報送生產運營管理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中所產生的污泥,由其運營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和利用,對污泥去向、用途、數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報備。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尾水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四條 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在發現排水管線和泵站冒溢、堵塞或者接到搶修、搶險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縣水利局及管理責任單位,采取疏通、維修或者其他應急措施,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
需要立即搶修的,可先行搶修,并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設施搶修。
搶修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因搶修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或者特殊養護作業影響正常排水的,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確需暫停排水的,排水設施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告知沿線排水戶暫停排水時間,并盡快恢復正常排水。
對生產、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的,應當書面報告縣水利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并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縣水利局和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城鎮公共排水設施事故應急預案。城鎮公共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制定責任范圍的城鎮排水設施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縣水利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縣水利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工程施工有可能影響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當在施工前提出保護方案,征得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同意后,報縣水利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鎮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為:
(一)城鎮排水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為管道外壁2米范圍內的區域。如遇特殊情況,可由項目建設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另行提出管線保護范圍要求,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
(二)污水處理廠及出水管和排放口、雨污泵站、防汛應急排放口等設施的保護范圍為圍墻、護欄、警告牌、保護線以內的區域。
(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涉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有更嚴格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保護。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工地周邊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工作,并與產權單位簽訂公共排水保護協議。因工程施工對城鎮排水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征得排水設施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同意后,報縣水利局審批,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況
為推動我縣排水工作高質量發展,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強排水行業管理,制定《寧海縣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各相關單位職責,進一步規范排水設施建設管理等相關要求,確保排水設施長效穩定運行。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寧??h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試行)》,共分為5個章節,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及屬地鄉鎮街道的職責范圍;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提出了排水設施規劃與建設的相關要求;第三章 排水管理提出了排水許可及批后管理的相關要求;第四章 運營和維護規定了排水設施的運維管護主體及保護細則;第五章 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處罰條款。
截止2025年5月21日17時前,未收到相關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