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點擊查看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我縣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3.《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4.《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
5.《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三、起草過程
1.2024年11月,結合我縣排水設施管理現狀形成了《寧??h城鎮排水管理辦法(試行)》初稿。
2.2024年12月-2025年1月,組織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專家進行討論會商;
4.2025年4-5月,形成征求意見稿并書面征求各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意見;
5.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群眾反饋意見;
6.2025年5月27日經合法性審查;
7.2025年5月29日,經縣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寧海縣城鎮排水管理辦法》主要分4大部分,明確了各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對排水設施規劃建設、日常管理、運營維護提出了相關要求。
(一)明確排水設施建設管理各相關單位職責
縣水利局是我縣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鎮排水行業監督管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以及各鄉鎮(街道)、園區各司其職負責排水相關工作職能。
(二)明確排水規劃和建設的相關規范要求
縣水利局是我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縣城鎮排水專項規劃,各鄉鎮、園區和各部門應按照雨污分流的總體要求,根據全縣總體方案,編制相應的排水設施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各建設單位在公共排水管網建設管理時要規范工程建設程序,提高排水設施建設標準,嚴格管控原材料和施工質量,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追求制度。
(三)提出排水許可及批后管理的相關要求
寧??h域內實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城鎮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公共污水管網,不得排入自然環境,其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向縣水利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證(簡稱排水許可證)??h水利局對持證排水戶日常開展批后監管,對排水戶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對排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污水進行水質抽樣檢測。
(四)規定排水設施的運維管護主體及保護細則
已移交給縣水利局的公共排水設施,由縣水利局或其委托的運營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尚未移交給縣水利局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排水戶內部的專用排水設施由排水戶自行負責養護管理。
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新改建工程,不得影響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工程施工有可能影響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排水設施運營養護單位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縣水利局審核,并承擔相關費用。
五、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六、注意事項
寧??h域內向城鎮公共污水管網排放污水實行許可管理。
寧海縣域內實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雨水、污水混排。
對于排水戶或個人違反規定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擅自拆除、改動城鎮公共排水設施等其他危及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關于適用范圍和施行時間的說明
本辦法適用于寧海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
八、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寧??h水利局
解讀人:吳翔
聯系電話:0574-5995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