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民〔2025〕59號
各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各公墓單位:
為加強公墓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對公墓維護經費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提取比例
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將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內的維護經費。預留維護經費不足時,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維護經費分20年使用,原則上禁止超額使用,超額部分由管理方補足。
二、提取方法
公墓的維護經費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墻葬、壁葬格位和樹葬、花葬、草坪葬穴位)20年使用周期的出售收入按比例(15%)計算提取,提取的經費必須單獨開設會計科目。為統一口徑,便于統計,計提公墓維護經費時,以鄉鎮(街道)或村(社)為單位專設科目,單獨列支。科目名稱為公墓(墓地)維護經費,作為應付款——暫收款的下級科目開設。公墓單位每月將購墓合同、銷售臺賬提交屬地鄉鎮(街道),屬地鄉鎮(街道)嚴格核實銷售信息,確保準確無誤,并指導三資管理中心做好經費提取工作。
三、使用方法
公墓維護經費可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潔清理、綠化養護、道路維修、配套設施的運轉和維護等,村級公益性公墓維護經費使用嚴格按照《寧海縣村級小微權力清單三十六條》執行,鄉鎮(街道)三資管理中心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鎮級公益性公墓維護使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法律責任
公墓維護經費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嚴禁當作利潤分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定期對維護經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為公墓年檢年審的主要內容之一。公墓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五、其他要求
經營性公墓維護經費必須單獨建賬,經費使用方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
寧海縣民政局
2025年7月9日